为进一步规范尸体运输管理,完善殡葬法规,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现特制定本规定。
01尸体运输管理政策
未来所有涉及境内外的尸体运输业务将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任何其他机构不得擅自承办。 今后,所有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的尸体及殡仪活动,均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均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
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死亡者的家属需联系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手续,尸体运送须由殡仪馆承办。 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死亡的,其家属需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殡葬管理部门将依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通知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尸体的运送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原则上应就地处理尸体,特殊情况需申请批准后由殡仪馆车辆运送。 对于异地死亡的尸体,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死者家属需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卫生、公安、铁路等部门需协助民政管理运输,医疗机构需协助管理太平间尸体,铁路等部门不承运手续不全的尸体。 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需协助民政部门管理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尸体的管理,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需进行检疫,并督促家属在24小时内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对无医院死亡证明、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的尸体运往异地的情况,将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尸体运输需由亲属或驻华领馆申请,经同意后由指定机构承运。 对于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的,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当地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照相关法规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各省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部分过往文件已失效,新的通知已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航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